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团委自身建设,规范团委内部工作及管理,调动广大团委成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全体团委成员,所有团委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所有团委的工作运行及奖罚必须以此条例为依据。
第二章会议管理条例
第四条 会议原则:高效、精简、节约。
第五条两年一届的团员学生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全权负责,由大会筹委会组织筹备,确定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大会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大会代表团及代表名单,同时确定大会主持人;大会筹委会应提前一个月明确大会时间、大会地点、与会人员、大会议程、大会所需资料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由大会筹委会安排人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如未通知到位,根据《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
第六条 每学期的全体大会由秘书处筹备,确定人员名单,同时确定会议主持人;秘书处及主持人应明确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人、会议所需资料及其他特殊要求, 并由秘书处安排人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如未通知到位,根据《问责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
第七条 部长级会议由书记处筹备,确定人员名单,同时确定会议主持人;书记处及主持人应明确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与会人员、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人、会议所需资料及其他特殊要求, 并由秘书处安排人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如未通知到位,根据《问责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
第八条 部长级会议一般为隔周星期一晚上21:00以及每次大型活动的前一天晚上进行,部长例会每两周一次。
第九条 部长级会议一般情况下会议无需经费,特殊情况由书记处负责,经费预算方案上报团委书记。
第十条 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级筹备会议,确定会议主持人;部长级及主持 人应明确会议主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记录人、会议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由部长级安排人员事先通知与会人员(未通知到位,根据《问责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例会时间由各部门按具体的情况制定,原则上部门例会每两周一次,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例会一般情况会议无需经费,特殊情况下应先向书记处汇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经费自付,问题严重和影响较大的还将依据《问责制度》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经费预算方案由书 记处上报团委书记。
第十三条 部门会议一般要求部门全体成员出席,凡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照 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议前向上级提前进行书面请假,得到批准后(请 假条有上级签名方有效)放可请假;未能在会议前提交请假条的,须 在会后两天内补上情况说明,并附上上级签名。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前各与会成员要按时到各部门的秘书处干事签到(签到表的备注栏中应注明请假原因),秘书处干事要求注意听取会议,认真 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要按时召开,一般情况不得延迟开会,或因某些上级未按时到会而等会,违者根据《问责条例》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事故人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发现争议得不出结论时,应及时做出“会后再议”的决定,以免浪费时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干事专人负责记录,由秘书处将会议记录原始的存档,整理后的资料交给副书记审核。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至少一天写请假条,干事由部长签名批准,部长级则需由副书记签名批准,上交秘书处证明情况属 实后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条 会议签到或签离必须应由本人亲自填写,不得代签。
第二十一条开会迟到1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迟到15分钟以上或没有出席的记为缺席;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干事,在一天内须向秘书处人员交有 本部门部长签名(否则视为无效)的情况说明,而各部长的情况说 明则需副书记签名,经秘书处证实属实后予以补假,否则视为无故 迟到或无故缺席。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人员每两周进行一次统计,结果必须根据《奖罚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性会议为活动前针对活动的各种工作培训和人员安排而召开的会议和书记处直接召开(或授权秘书处召开)的纪律整顿等各 种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临时性会议为活动前针对活动的各种工作培训和人员安排而召开的会议、各部长针对部门内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召开的会议和组织 部召开的纪律整顿等各种会议。
第三章物资及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团委物资及财务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团委公章是学院团委之权力象征,是团委所颁发一切奖状、证书,
公布重要通知及对外签署一切协议之效力凭证,团委内任何成员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二十七条 书记处有保管及管理团委公章的职责。如有保管、管理公章的不 当行为发生,由书记处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团委公章的部门,必须由该部门正(副)部长亲自向书记处借用。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外借公章的部门,必须于借用期间妥善保管公章,自 觉按规定使用,并如期归还。
第三十条 任何使用及外借公章者,如有乱用、滥用公章等不当行为发生或损坏、遗失公章等情况出现,将由书记处向借用人追究一切责任,由借用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一条 团委的物资管理工作在书记处的统一领导下,由秘书处全权负责,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进行干涉。
第三十二条 凡团委物资须以标签贴注“材能团委”字样,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由秘书处负责清点办公室物资,填写《月度物资清点清单》,及时更新补充,不得丢失遗漏。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物资的调用或借出,必须填写《办公室物资借用表》,及时归还,若有遗失损坏以原价二倍赔偿,并从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钥匙共四套。副书记、秘书长各持一套,另两套于秘书处和组织部干事手上,作为例会钥匙使用。由秘书处安排干事,负责办公室钥匙管理。
第三十五条 若其他部门平时需使用办公室与会议室,必须向秘书处申请,并由秘书处干事为其开门。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使用必须填写登记表(除已登记开例会用),须写明时间、使用部门、使用时间、使用原因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者,办公室与会议室物资的遗失和损坏由其负责以原价二倍赔偿,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团委财务管理由秘书处财务组负责,秘书处财组必须认真履行预算审核、账目结算、财务报销、经费管理、报告财务状况、监督财物纪律等等;
第三十九条 每项活动举办前必须有准确严谨的财务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上交书记处审批通过。
第四十条 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求开收据、发票等凭证,并在票据背面写明经手人、证明人及用途,其中证明人需副部级以上,用途一项用铅笔写明,活动结束后三天内由财务组收集整理,列出经费清单,并交书记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 每一项活动或工作有动用经费的,无论多少,都必须在三天内上缴经费清单,以及票据凭证,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书记处反映。
第四十二条 报销下来的经费,拉到赞助的提成和其他经费的发放都统一由书记处通过,秘书处财务组发放,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任何经费,否则将严重违反团委纪律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财务组需每月在部长级会议提交财务报告,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如果财务报告有问题,可由会议产生临时稽查小组对财务状况进行重 新审查。
第四章问责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日常工作和开展活动过程中实施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统筹工作的总负责人对书记处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总负责人负责,小组工作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负责,依此类推。
第四十六条 工作中出现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该项工作负责人承担,并就其责任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之前,各级工作负责人必须把具体工作细化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明确分工,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如因分工不明等造成事故,责任归咎于工作分配人。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事故的认定:
(1)违反团委各项条例及制度;
(2)做出有损团委形象的言行;
(3)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分配、交付的任务;
(4)对工作作为不作为导致意外事故;
(5)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意外事故;
(6)越权处理问题,擅自做出重大决定并产生不良后果;
(7)不接受上级工作安排(或在工作中擅自离岗),造成工作失误;
(8)其他一些由书记处认定的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对责任事故人的处罚:
(1)出现责任事故时由组织部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上交书记处批准同意后,正式对责任事故人做出相应处罚;
(2)对于出现三次责任事故者,一票否决各种评优资格;
(3)如因会议不到等造成责任事故,出现两次时由书记处发出警告信,出现四次即行开除;如因会议请假造成责任事故,出现两次时由组织部发出警告信,出现五次即行开除;
(4)如工作中,自作主张,擅自决定重大问题导致出现两次责任事故者,即行开除;对明知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出现失误而不提出意见(或向上一级反映),仍继续执行导致出现事故,出现五次即行开除;
(5)出现重大过失,导致无法挽回局面的责任事故,即行开除。
第五章奖罚条例
第五十条 团委的各项奖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事求是地进行奖罚。
第五十一条 奖励情况的认定标准:
(1)工作中能出色完成任务且认真负责者;
(2)工作中能积极维护团委形象者;
(3)工作中能积极思考且思考周密者;
(4)工作中能开拓创新并俱备可操作性者;
(5)工作和活动中能挽回失误造成的不良影响者;
第五十二条 奖励的方式包括例会表扬、公告表扬、交换学习、评分加分等。
(1)例会表扬:对表现突出的干事或部长级,于部门例会或部长级例会上进行表扬。
(2) 公告表扬:对优秀干事、优秀部长等进行内部或网上的公告表扬
(3) 交换学习:对优秀干事进行的奖励,可参与部长级例会和兄弟部门的例会进行学习。
(4) 评分加分:对表现突出的干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分。
第五十三条 处罚情况的认定标准:
(1)违反校纪校规者;
(2)违反团委各项规章制度者;
(3)作出有损团委形象行为者;
(4)未能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造成所负责的工作滞后者;
(5)无故推托或拒绝团委工作,不履行其职责者;
第五十四条 处罚等级划分及处理:
(一)团委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四种:
(1) 警告:例会或集体活动两周内迟到或早退达到四次,缺席达到两次者或发生违纪行为者(由书记处认定达到警告处分要求的),则给予会内警告处分并进行会内通告批评;
(2) 记过:例会或集体活动多次迟到、早退、缺席,经警告后仍不听劝告者,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者(由书记处认定达到记过处分要求的),则给予会内记过处分,取消其任期内一切评优资格;
(3) 留团察看:多次不参与团委各项活动,无视警告和记过处分者,或者影响团委形象者,或由书记处认定达到留团察看处分要求者,则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4) 开除:违反校纪校规,或发生重大过错、严重责任事故,或者严重影响团委形象者,则给予开除处分。
(二)主要处理事项:
(1) 对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按留会察看处理;
(2) 对私自以团委名义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或者从事严重影响团委形象活动者,立即开除;
(3) 在团委的工作中发生重大过错或责任事故者,立即开除;
(4) 对虚报、假报团委账目,擅用公款者,无论数额大小,立即开除;
(5) 对无故推托或拒绝参与团委各项工作,拒不履行其工作职责者,视情况给予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处理;
(6) 对上级交付的任务未能及时完成并造成工作滞后者视情况给予处分;
(7) 不认真对待错误并导致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 对团委公共财物造成损害或遗失的,按实价两倍赔偿并依其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罚;
(9) 有其他违纪行为发生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团委成员的惩处,警告两次等于记过一次,记过两次等于留会察看,留会察看两次则即行开除。
第五十六条 团委成员在考试过程中如有违纪作弊行为,立即开除。
第五十七条 人员调配主要处罚事项:
(1) 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调动团委人员,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调用进行违反校纪校规事项者,立即开除;
(2) 凡不经过相应程序进行人员调配者,须对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因预约问题导致活动受影响,由预约部门或预约者负全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 任何人员(除书记处及负责人外)无故更改人员调配计划并导致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 秘书处未能及时完成人员调配工作导致活动开展受影响,由组织部给予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并由书记处决定附加处罚;
(6) 被调配部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导致活动开展受影响,则给予其部门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
(7) 活动过程中发现人员不能到位并对活动的正常展开造成影响,则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8) 工作中对不服从负责人调配并造成工作影响者,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9) 活动结束后对活动过程中表现不积极者给予会内通告批评处理;若不思悔改,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干部留解任条例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团委委员、部长、干事,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十九条 团委实行试用期原则,各部长级与干事必须经过为期一个月的 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后由上级评定其工作业绩,以决定其留、解任。
第六十条 团委成员留任的标准:
1.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团委各项规章制度;
2.品行端正,能维护团委形象;
3.能在广大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工作认真负责,有能力胜任团委工作且能兼顾学业;
5.有意为团委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六十一条 部长级留任程序:
1.书记处对部长级进行考察后,经过面试,通过试用期后,提出同意留任意见,上报团委书记,在团委全体委员会议上表决通过;
2.由书记处批准并公布后,各部长级方成为正式部长。
第六十二条 新干事留任程序:
1.各部长以及组织部对新干事进行考察后,必须填写《新干事评价表》,提出同意留任意见,上报书记处;
2.由书记处批准并公布后,各新干事方成为正式干事,并由秘书处存档。
第六十三条 成员的解任标准:
1.严重违法违纪;
2.个人思想落后,言行给他人带来不良影响;
3.工作和学业不能兼顾;
4.工作不积极,不服从上级安排,工作态度差;
5.因过失造成损失影响团委正常运作;
6.无意为团委的发展做出贡献;
7.存在不再适合团委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四条 部长级解任程序:
1.书记处对部长级进行考察后,提出解任意见,并必须详细注明(可附原因说明),上报团委书记;
2. 经团委书记审核确认解任意见后,书记处有权决定部长级的解任;
3.解任时须由书记处发给解任者书面通知。
第六十五条 干事解任程序:
1.各部长对干事进行考察后,必须填写《新干事评价表》,提出解任意见,并必须详细注明(可附原因说明),上报书记处;
2.书记处审核解任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对新干事进行解任;
3.解任时须由秘书处发给解任者书面通知。
第六十六条 解任后的成员必须上交与团委有关的一切证件等物品。
第六十七条 解任成员的主管领导必须解释清楚解任原因,做好解任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六十八条 团委成员自行要求辞职的,须递交本人书面辞职申请,交予主管负责人,部长级必须经过书记处,干事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并上报书记处,经研究同意,于秘书处登记后方可离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秘书处负责实行,由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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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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